开发商欠工程款拿13套房抵债,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后还能保住吗?
承包人与开发商就欠付工程款达成13套房折价抵债协议并取得钥匙,后来房屋被其他债权人查封。法院认定这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,支持排除执行。
正文
建设公司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,开发商仍欠工程款六百八十余万元。双方协商用项目中的十三套房屋折抵欠款,开发商交付钥匙,后来又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。 几年后,开发商的另一名债权人在借款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,法院查封了包括这十三套房在内的房产。建设公司提出执行异议,主张取得房屋不是普通买卖或临时拼凑的抵债,而是以工程成果折价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。 法院审查了工程合同、竣工验收、欠款金额、抵债协议、钥匙交付、商品房合同和发票,认为折价协议不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,且折抵价格与市场水平相当,最终支持建设公司排除对十三套房屋的执行。
发生了什么
承包人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,开发商欠付680余万元工程款,双方约定以项目中的13套房屋折价清偿。
争议卡点
房屋尚未全部完成权属转移时,开发商的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并查封这些房屋。
关键材料或转折
抵债安排有真实工程欠款基础,协议、钥匙交付、商品房合同和发票能够相互印证,折抵价格也与市场水平相当。
法院怎么看
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将承建工程折价,是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。协议合法且未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时,可以排除基于抵押权或一般债权采取的查封执行。
最后怎么处理
法院支持承包人排除对13套抵债房屋的强制执行。
对读者有什么用
工程款以房抵债不是签一张协议就结束。基础工程债权、折价合理性、交付和合同发票等履行痕迹,决定能否对抗后来的查封。
律师分析
- 以房抵债应当对应真实、到期且可核验的工程价款债权
- 房屋折价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实现方式
- 协议时间、价格合理性、交付占有和票据资料会影响执行异议结果
下一步
- 核对工程结算、欠款确认和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
- 完善抵债协议、房屋清单、定价依据、交付和发票资料
- 发现查封后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完整交易证据链